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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磊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刑更84号罪犯王磊,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处民事赔偿458575.5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此次记功五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民事赔偿部分未执行。上述事实,管教干警和知情服刑人员的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等监狱证明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永 胜审判员 吴 春 林审判员 青格勒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萨 如 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