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建与明玉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明玉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087号原告:王建,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玉礼,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王建与被告明玉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