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海坡与郭大雨、王二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坡,郭大雨,王二霞,毛广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88号申请人高海坡,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郭大雨,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王二霞,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毛广川,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海坡因与被申请人郭大雨、王二霞、毛广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豫0212民初10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大雨、王二霞、毛广川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大雨、王二霞、毛广川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