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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海坡与郭大雨、王二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坡,郭大雨,王二霞,毛广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88号申请人高海坡,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郭大雨,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王二霞,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毛广川,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海坡因与被申请人郭大雨、王二霞、毛广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豫0212民初10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大雨、王二霞、毛广川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大雨、王二霞、毛广川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