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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冯开纯、冯开顺等与冯先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开纯,冯开顺,冯先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893号原告:冯开纯,男,汉族,1965年4月2日生,住赤水市。原告:冯开顺,男,汉族,1971年8月1日生,住赤水市。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升礼,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冯先国,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生,住赤水市。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冯开纯、冯开顺与被告冯先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冯开纯、冯开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开纯、冯开顺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应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冯开纯、冯开顺负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