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冯开纯、冯开顺等与冯先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开纯,冯开顺,冯先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893号原告:冯开纯,男,汉族,1965年4月2日生,住赤水市。原告:冯开顺,男,汉族,1971年8月1日生,住赤水市。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升礼,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冯先国,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生,住赤水市。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冯开纯、冯开顺与被告冯先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冯开纯、冯开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开纯、冯开顺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应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冯开纯、冯开顺负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