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长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70号被执行人:刘长辉,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住临邑县。刘长辉犯盗窃罪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刘长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产、土地部门及金融机构等查询,被执行人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刘长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光颖审判员 吕照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