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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3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曾发与郭珍附带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发,郭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3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曾发,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郭珍,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曾发与被执行人郭珍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回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我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回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云审判员 张朝民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