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芳与被告于进源、李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芳,于进源,李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474号原告:刘爱芳,女,汉族,住志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静,系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进源,男,汉族,住址不详。被告:李世军,男,汉族,住志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芳与被告于进源、李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于进源的住所及电话号码,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时,未能找到被告且无法电话联系,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催促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原告无法按期提供,同时原告立案阶段向本院签写的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提供的被告地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意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起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爱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怀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