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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宏财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财,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06行初11号原告:杨宏财,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佳,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平昌,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华,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杨宏财与被告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立案,同年3月26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于同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行政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宏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宏财负担。审判长 肖 杰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艾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