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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与李兴华,程宗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李兴华,程宗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12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大道115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祖渔(公司工作人员),男,生于1994年7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李兴华,男,生于1966年2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程宗菊,女,生于1970年9月9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与被告李兴华、程宗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