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谢方奇与马献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方奇,马献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137号原告:谢方奇,男,1972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叶县。被告马献礼,男,1968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叶县。原告谢方奇诉被告马献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方奇撤回对被告马献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谢方奇负担。审判员 靳英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稼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