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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谢方奇与马献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方奇,马献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137号原告:谢方奇,男,1972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叶县。被告马献礼,男,1968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叶县。原告谢方奇诉被告马献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方奇撤回对被告马献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谢方奇负担。审判员  靳英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稼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