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宏彦、李宏伟等与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彦,李宏伟,王金峰,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商纪臣,许丹丹,万永红,郭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57号原告:李宏彦,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李宏伟,男,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王金峰,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慧、尚伟杰,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2号银江商务综合楼4层413。法定代表人:商纪臣。被告:商纪臣,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许丹丹,女,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万永红,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郭红,女,1983年5月3日生,汉族。与被告商纪臣系夫妻。原告李宏彦、李宏伟、王金峰诉被告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商纪臣、许丹丹、刘俊华、万永红、郭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李宏彦、李宏伟、王金峰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彦、李宏伟、王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滑明勋审 判 员 尚彦超人民陪审员 吕勤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