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民初7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伟玲与黄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玲,黄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7471号原告:高伟玲。被告:黄志东。高伟玲诉黄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伟玲到庭参加诉讼,黄志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伟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黄志东给付借款本金43000元,并要求黄志东从2016年9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43000元全部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3日,黄志东因缺少资金向高伟玲借款43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高伟玲多次索要此款,黄志东未给付此款,故诉至法院。黄志东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高伟玲提交的黄志东的借据一张及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前进满族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因上述证据相结合,能够证实黄志东于2014年9月13日向高伟玲借款43000元,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高伟玲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3日,黄志东向高伟玲借款43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本院认为,黄志东向高伟玲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高伟玲请求黄志东偿还借款本金4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高伟玲和黄志东未约定逾期还款利率,高伟玲要求黄志东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高伟玲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志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高伟玲借款43000元;二、被告黄志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高伟玲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的利息1605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的借款本金43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黄志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黄志东负担(此款原告高伟玲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黄志东一并给付原告高伟玲)。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勇审 判 员 李迎全人民陪审员 由长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明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