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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李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822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可园里后友谊路房管站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520807277。法定代表人:郑志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女,该公司职工。被告:李熙,女,1981年9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国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肖禹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