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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应凤与刘应发、彭州市兴华通运公交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凤,刘应发,彭州市兴华通运公交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132号原告:刘应凤,女,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祥,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宇,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应发,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彭州市兴华通运公交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林兵,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负责人:姜晓香,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银瑶瑶,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应凤诉被告刘应发、彭州市兴华通运公交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应凤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应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原告刘应凤负担。审判员  佘法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沈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