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志玲与被申请人马生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志玲,马生福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财保2号申请人谢志玲,女,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马生福,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人谢志玲与被申请人马生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马生福在中国农业银行门源县支行账户6228451940002636118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车牌号为青C299**的大众SVW71810DJ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谢志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马生福在中国农业银行门源县支行账户6228451940002636118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我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