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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辉与徐先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辉,徐先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09号申请人:王辉,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先进,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辉与被申请人徐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辉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先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大别山路与梅山路交叉口滨河御景二期3号楼2302室(权属证书号:3126646),陈华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卅铺镇三东路商住房屋(不动产权证号:8000066)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先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大别山路与梅山路交叉口滨河御景二期3号楼2302室(权属证书号:3126646),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财产即担保人陈华菊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卅铺镇三东路商住房屋(不动产权证号:8000066),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玉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