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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959号原告:西安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东窑坊小区3号楼1单元12901室。法定代表人:周优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昆,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8号4号楼1楼1号。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1号麦尔斯财富广场16F。负责人:胡建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荣,女,198210月25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18号。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虎跑路31号。法定代表人:林韵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安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安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本院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西安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