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强申请执行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强,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强,男,生于1968年12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开发区青莲路;法定代表人:黎贤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已裁定受理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金额0元,未受偿金额本金为43106元。经本院合议庭讨论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8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由申请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鞠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