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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原冀州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原冀州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298号原告: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原冀州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徐庄乡西淄线北侧(河北德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郭春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琥,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赢,男,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68元,减半收取计7884元,由原告衡水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立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晨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