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新海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正能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新海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2962号原告:深圳市正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洞工业区顺和达厂区第二栋第二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35356。法定代表人:郭隆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星,女,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沈阳新海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01979936X。法定代表人:姜广琛。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正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新海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正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靖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