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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嘉鱼县教育局与尹华丹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鱼县教育局,尹华丹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462号原告:嘉鱼县教育局。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耿协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三平,嘉鱼县教育局职员。被告:尹华丹,女,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嘉鱼县人,嘉鱼一中教师,住嘉鱼县。原告嘉鱼县教育局与被告尹华丹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嘉鱼县教育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鱼县教育局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鱼县教育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嘉鱼县教育局负担。审判员  汪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梦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