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季永海方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永海,方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季永海��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三间房站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辉,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再审申请人季永海因与被申请人方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民终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永海申请再审称,本案认定事实错误,欠款4万元已经两次还清,2010年10月、2012年12月分别还款2万元,法院对2012年12月的还款事实未予认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方辉持4万元的借款协议,仅认可2010年10月季永海还款2万元的事实,���他事实均不予认可。季永海还主张2012年12月还款2万元的事实,就应提供证据证实,但无证据证实。本案一、二审仅认定一份还款事实,于法有据。季永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季永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路兴东审判员 王一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