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永德与被告廖圭洲、陈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德,廖圭洲,陈福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607号原告:朱永德,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发,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圭洲,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福清,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朱永德与被告廖圭洲、陈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金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永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圭洲、陈福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永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廖圭洲向原告朱永德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福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3日被告廖圭洲因资金周转需要,在被告陈福清的担保下,向原告朱永德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乙方廖圭洲确认该笔款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由甲方朱永德即行付给乙方廖圭洲,合同签订后,廖圭洲除支付一个月利息外,尚欠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陈福清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被告廖圭洲、陈福清未提供书面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廖圭洲在陈福清的担保下向朱永德借款,有廖圭洲、陈福清出具的借款合同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后,经朱永德催讨,廖圭洲未能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限期偿还。因此,朱永德要求廖圭洲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福清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应对廖圭洲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廖圭洲追偿。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廖圭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永德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陈福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代偿后,有权向廖圭洲追偿。本案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廖圭洲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 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