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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侯吉国与汪清县宝隆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183号申请执行人侯吉国,男,汉族,1963年7月28日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址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汪清县宝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侯吉国与被执行人汪清县宝隆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侯吉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7)吉2424执18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抵顶申请执行人侯吉国借支及其他扣除款项后,被执行人汪清县宝隆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侯吉国2300元,申请执行人侯吉国放弃本案其他权利,并同意本案结案,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李洪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