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4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玉群、陈立俊与冀州市金泉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群,陈立俊,冀州市金泉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498号之三申请人:陈玉群,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申请人:陈立俊,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玉群(系原告陈立俊之丈夫),男,基本情况同上。被申请人:冀州市金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滏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1198号。法定代表人:郜东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少谦,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7)冀1181民初4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冀州市金泉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肖玉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秋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