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鹿某1、张某与鹿某2、鹿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1,张某,鹿某2,鹿某3,鹿某4,鹿某5,鹿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620号原告:鹿某1,男,193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张某,女,193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夫,徐州市贾汪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鹿某2,男,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鹿某3,男,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鹿某4,男,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鹿某5,男,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鹿某6,女,汉族,住徐州市。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鹿某1、张某诉被告鹿某2、鹿某3、鹿某4、鹿某5、鹿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鹿某1、张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某1、张某已与被告鹿某2、鹿某3、鹿某4、鹿某5、鹿某6协商解决此次纠纷,现要求撤回对被告鹿某2、鹿某3、鹿某4、鹿某5、鹿某6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鹿某1、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鹿某1负担。审判员 闫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颜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