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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宝双与被执行人布万东、于玟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双,布万东,于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保5号申请人刘宝双,男,1971年12月24日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布万东(曾用名布东),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被执行人于玟丽,女,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申请人刘宝双与被执行人布万东、于玟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9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执保5号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俊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