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宝双与被执行人布万东、于玟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双,布万东,于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保5号申请人刘宝双,男,1971年12月24日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布万东(曾用名布东),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被执行人于玟丽,女,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申请人刘宝双与被执行人布万东、于玟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9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执保5号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俊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