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林羽诉王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羽,王伟君,上海科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羽,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君,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审被告:上海科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公路129弄7号J679室。法定代表人:林羽。上诉人林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3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林羽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于2016年6月30日在上海徐汇区签订《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