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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姜子杨与被告江苏悠客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子杨,江苏悠客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悠客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奥体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997号原告:姜子杨,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本市下关区。被告:江苏悠客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汀兰巷192号B7-101、102。法定代表人:钱雪松。被告:江苏悠客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奥体店,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77号。负责人:钱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子杨与被告江苏悠客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悠客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奥体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子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负责人暂时无法联系,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子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隽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