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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雨洪与刘作、郑桂莲、王秀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雨洪,郑桂连,刘作,王秀芝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919号原告:何雨洪,男,1981年5月5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郑桂连,女,1965年5月7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刘作,男,1995年10月26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王秀芝,女,1930年4月5日生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何雨洪与被告刘作、郑桂莲、王秀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何雨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雨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雨洪负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栾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