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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负责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14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51211元,违约金530242元;二、承担本案仲裁费40220元,执行费34617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已收到本院强制执行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上述全部款项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