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炳军与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浅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军,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浅井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566号原告:王炳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8日,住河南省禹州市,现住禹州市韩城办货栈路禹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军义,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号总部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李天才。被告:禹州市浅井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高伟,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朱高锋,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军诉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浅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炳军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