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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神木县空心砖有限公司与乔小平、王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浩宇空心砖有限公司,乔小平,王爱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825号之一原告神木县浩宇空心砖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店塔镇乔家沟村拉麻山组。法定代表人张治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乔小平,又名乔平,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被告王爱云,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乔小平配偶。原告神木县浩宇空心砖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小平、王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乔小平、王爱云在神木县店塔镇石窑店村乔家沟组的征地补偿款的冻结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神木县浩宇空心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乔小平、王爱云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乔小平、王爱云在神木县店塔镇石窑店村乔家沟组的征地补偿款的冻结措施。三、解除对担保人张治祥所有的陕KP95**号别克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措施。案件受理费1410元,依法免于收取;案件申请费920元,由原告神木县浩宇空心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