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周通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周通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特3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76号。负责人:蒋俊,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新宇、顾陈希,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通,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阴支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艳红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工行江阴支行称: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周通、丁瑞林;借款于2009年4月30日发放,于2017年3月28日提前到期;借款本金22万元,截至2017年2月28日,结欠借款本金67555.1元、利息970.86元;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工行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6596元。2、物的担保情况:周通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村××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fbd0006352)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2万元。申请依法裁定:1、拍卖或变卖周通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村××室的房屋,所得价款由工行江阴支行在周通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含借款本金67555.1元、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970.86元、自2017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67555.1元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律师费6596元)。2、本案申请费用由周通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行江阴支行的申请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银行说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周通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锦隆三村3幢4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fbd0006352)进行拍卖、变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周通、丁瑞林结欠其的借款本息68525.96元、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755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律师费6596元在债权数额2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8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9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周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蕾本案援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