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黄福与刘晓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刘晓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655号原告:黄福,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晓丹,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与被告刘晓丹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黄福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