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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石油家属楼管理委员会与吕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石油家属楼管理委员会,吕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481号原告:翁牛特旗石油家属楼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负责人:尹某,系主任。被告:吕某,男,41岁,汉族,居民。翁牛特旗石油家属楼管理委员会诉吕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05日立案后。原告翁牛特旗石油家属楼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牛特旗石油家属楼管理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绍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