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隽亚明与马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隽亚明,马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829号原告:隽亚明。被告:马玉萍。原告隽亚明与被告马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隽亚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隽亚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隽亚明负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士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