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4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永合与陈义洪、中铁十四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合,陈义洪,中铁十四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4940号原告:刘永合,公民身份号码×××,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榕,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义洪,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谷城县,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生,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四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金谷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方东,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永合与被告陈义洪、中铁十四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永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合撤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刘永合负担。审判员 曹馨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