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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国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329号起诉人:张国和,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收到起诉人张国和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经口头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张国和诉称,起诉人系江苏省江阴市园通路14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自2010年5月11日以来,该合法房屋遭受非法侵犯,致使起诉人长期不能工作生活。2016年6月6日,起诉人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请求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定职权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申请》。江苏省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人的申请后至今未履行保护起诉人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起诉人认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保护起诉人合法财产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国和认为其合法居住的房屋遭受不法侵害,应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其直接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保护其合法财产的请求属《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张国和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释明,张国和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国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