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兰梅方,陈鹏杰与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梅方,陈鹏杰,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933号原告:兰梅方,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陈鹏杰,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王双圣,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06323C。法定代表人:万大禄,董事长。第三人: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米兰路38号附10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5001085699016550。法定代表人:商羽,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兰梅方、陈鹏杰与被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梅方、陈鹏杰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梅方、陈鹏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梅方、陈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梅方、陈鹏杰负担。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