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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付朝中与重庆曙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朝中,重庆曙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214号原告:付朝中,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曙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39号1单元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56776007F。法定代表人:付廷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绍波,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朝中与被告重庆曙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付朝中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朝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朝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朝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袁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