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1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47占开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开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开红,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1997年4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开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经征得被告人占开红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开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2月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占开红在本市新北区通江中路嘉澜名品街地下通道5号门,窃得被害人陈某上衣右侧口袋内苹果牌iphone6PI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7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占开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开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占开红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占开红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占开红扒窃作案、曾因盗窃多次被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占开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占开红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七百五十五元,依法予以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晓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