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三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李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三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38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三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镐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平安。被执行人:刘李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三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李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三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2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7587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李佳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书面申请该案执行完毕。我院于2016年11月8日将被执行人刘李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刘李佳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李佳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22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亮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4月24日地点:执行二庭办公室参加人:巩杰唐国栋刘新浩汇报人:巩杰记录人:林亮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三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李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李佳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书面申请该案执行完毕。我院于2016年11月8日将被执行人刘李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刘李佳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李佳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我个人认为该案执行完毕,看大家意见。唐: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刘:同意。决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22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