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春玮与孙笑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玮,孙笑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745号原告:王春玮,男,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笑淡,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玮诉被告孙笑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沙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榆柠审判员 沙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榆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