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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9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富贵、吴二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贵,吴二保,胡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9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张富贵,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被执行人:吴二保,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被执行人:胡翠林,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2016)皖1791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吴二保、胡翠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张富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二保、胡翠林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景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