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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卢锡津与陆紫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锡津,陆紫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924号原告:卢锡津,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陆紫泳,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卢锡津诉被告陆紫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卢锡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紫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45000元及利息11600元(利息从2016年6月14日起按利率2%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共计15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11600元(利息从2016年6月14日起按利率2%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共计91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8月26日,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80000元。此后,因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份)、借款合同(3份),转账凭证(2份)。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0000元、20000元、40000元,借款日期分别为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7月14日、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9月26日、2016年8月26日至2016年9月26日,借款月利率均为2%。三份合同中均约定,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或到期不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的,均视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收回所有本息,并且按照月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以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给被告。此后,因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本息,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显属违约,故被告应负向原告归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责任。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办法,部分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4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部分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5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部分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主张的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陆紫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卢锡津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部分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4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部分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5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部分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卢锡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5元(已减半,由原告卢锡津预交1716元),退回原告卢锡津6**元,由原告卢锡津负担20元,由被告陆紫泳负担1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