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6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会祥申请执行郑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祥,郑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张会祥,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雷,夹江县黄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淼,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木城镇。张会祥依据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6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调解内容为:“一、被告郑淼自愿于2016年9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会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如被告郑淼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将赔偿款金额增加至8万元赔偿原告张会祥;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在执行张��祥申请执行郑淼【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郑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夹江县国土资源局、夹江县房地产管理所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房屋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已向公告送达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