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宏业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宏业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14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主要负责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宏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洪标。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中山市宏业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