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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郑辉与刘立志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辉,刘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847号申请执行人:郑辉,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立志,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郑辉与刘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立志的银行存款112819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