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丽与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政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徐洁莹,黄波,黄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891行初69号原告陈丽,女,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邓映君,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负责人郑志良,局长。第三人徐洁莹,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第三人黄波,男,汉族,住广东省��江市。以上第三人徐洁莹、黄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明玖,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展,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系原告陈丽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诉被告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陈丽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丽负担。审 判 长 梁宇妍代理审判员 李国栋人民陪审员 金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冠宇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